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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觀光發展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觀光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台灣觀光外交、促進台灣觀光經濟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觀光產業服務品質提升。
二、協助及保障旅客消費者之權益。
三、加強亞太地區觀光合作及連結。
四、傳承觀光經驗、創造觀光價值,帶動觀光產業新氣象。
五、辦理觀光國際推廣活動,加強國際交流。
六、協調國內、外觀光產業,互相學習觀摩及交流。
七、提升台灣觀光特色產業文化,建構具地方特色的文化環境。
八、其他有關本會會務推行及發展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榮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參照世界國際會議協會之組織,團體會員限於下列行業
1.觀光或會展事業主管機關及民間觀光或會展組織。
2.航空公司。
3.郵輪業。
4.購物店、精品業、免稅店。
5.旅遊代理業。
6.交通運輸業。
7.觀光旅館。
8.會議或展覽中心。
9.餐飲業。
10.觀光景點及遊憩業者。
11.旅館、民宿、渡假村等。
12.遊樂區。
13.其他與觀光產業發展有相關者。
前述業者及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本會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稱為會員代表,以主持人、經理人或其指定之代表為限。團體會員因業務需要得以書面通知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二、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曾任本會團體會員代表者或在觀光產業服務滿一年以上有証明者,且非具團體會員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會理事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1.曾為本會團體會員代表人,參與本會活動期間卓具貢獻者。
2.對推廣國際觀光事務,有專門著作或卓有成就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
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撤銷其旅宿業營業執照者。
二、經法院裁定重整,在重整中者。
三、依法受破產宣告者。
四、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一個月以上,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五、其他經理事會認定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或重大違規情事,尚在繼續中者。
六、經所屬各地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民宿協會出會者。
會員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有前條所列以外其他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者,俟後停權原因消失,應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始得復權。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重大事故經理、監事會,會員追認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除外。
第十四條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得享有本會推行各項措施之權利,列舉主要事項如下: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服務會員,協助解決有關困難問題。
三、有關增進會員共同利益事項。
四、推廣宣傳,增進會員業務。
五、會員從業人員有參加本會舉辦各種講習訓練之權利。
六、其他有關會員公益與團體活動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按時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三、維護團體榮譽、發揮守法守紀精神。
四、促進會員團結、維護商業道德,保障會員信譽。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其所代表之公司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會應設履約保證金管理運用、資格審查及旅遊糾紛調處委員及小組。
前項委員會及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九人、顧問五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時,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萬元;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五仟元。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每年二萬元,個人會員每年五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修正之總公司常年會費,自中華民國依一○六年一月
一日起實施,分公司常年會費自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